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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,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,公告周知。

刊登日期:2021/10/29
發文日期:2021/10/28
發文字號:府地籍價一字第1102724260A號
主旨:本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,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,公告周知。
依據: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土地標示、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址、保管款金額、保管字號:詳見保管款清冊。
二、公告期間: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3日止共3個月。
三、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: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「雲林縣政府-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」。
四、保管處所住址: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。
五、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:自保管款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存入專戶起,至民國120年9月22日止10年,逾期未領取者,經結算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六、領取保管款時,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、第22條及第23條等相關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(地政處)申請。
附件:
  • 保管款清冊